傳統中國監督系統發達 言官專職彈劾百司
傳統中國是道德與政治合一的,這是理解傳統中國官員的基本出發點。傳統中國重視對官員的監督,建立起了獨立的言官系統,對朝政和吏治起到了較好的監督作用。那么它是有哪些單位組成的呢?監察系統由是怎么工作呢?
傳統中國有一套發達的監督系統
傳統中國為帝制,皇帝具有無上的權威,但要實現王朝的長治久安,并不像孟德斯鳩所認為的“一個單獨的個人根據他的意志和反復無常的愛好在那里治國”(《論法的精神》),即便被公認是專制皇帝典型的朱元璋,也深切認識到“綱紀法度,為治之本”。
然而,傳統中國并不是馬克斯·韋伯所總結的“法理型”國家,學界也通常不把傳統中國作為法治國家來對待。傳統中國更為重視人的主觀能動因素,強調官員對民眾的約束與塑造作用,因此,整頓政治的著眼點在“治吏”上,要求官員清正廉明就成了傳統政治的核心訴求之一。
西方的官吏是技術型官僚,以對法制的熟稔和貫徹為考核依據,局限在公權力領域,官員的私人領域并不影響其公權力領域的職位與權威。而傳統中國既要求官員具備技術型官僚的職能(所謂“錢糧刑名”),又要求官員充當萬民的表率,具有公私領域雜糅的特點。
被現代西方放置在個人層面的“道德”在傳統中國卻恰恰是約束的重點,傳統中國的政治理念是“政者,正也”,只有人“正”才能產生清明的政治,所以重視德性培養,重視德行考察。因此,傳統中國的律法是從道德規范引申而來。
如上所述,傳統中國的官員具有“道德—政治”兩重功能,那么對官員的監督也就有了兩個維度。除外在的法律監督外,還從道德角度進行監督,即對官員進行風憲糾彈的言官系統。言官系統的制度化及其效用的發揮,以明代最為典型。
言官選任尤為嚴格
明太祖朱元璋痛恨官吏的貪污腐敗,建立了對官員進行監督的常制。洪武十五年(1385),置都察院。長官是左右都御史。都御史與六部長官均為正二品,明人稱為“七卿”,都御史下分十三道設道監察御史。監察御史和六科給事中合稱“科道官”,共一百六七十人,這些人通常被稱為“言官”,專職彈劾百司。
監察御史品秩不高,但代表皇帝,可以小制大,以內制外,尤其巡按御史,小事立斷,大事奏裁,很有權威,成為肅清吏治的重要依憑。尤其需要注意的是,由于明朝沒有宰相之制,都御史直接向皇帝負責,六部、地方政府和監察御史、給事中不相統屬,從而避免了由于隸屬關系而對言官產生行政干涉,保障了言官職能的有效發揮。
言官的職能主要是進行諫諍和封駁,糾舉百官,肅清吏治。俗話說:“打鐵還需自身硬”,言官要起到肅清吏治的作用,由誰來擔任言官就是非常慎重的事情了。朱元璋要求由“賢良方正”之人來充任言官,內存忠厚之心,外振正直之氣,政治上一定要忠君愛國。
明成祖朱棣則進一步強調言官要“有學識、通達治”,器識遠大,學問淵博,不僅如此,明代還要求言官有實際的仕途經歷,不是僅憑借書本上的抽象理念來行事,而是能真正切入實務,不務空言。由于言官的道德勸諫職能,就必然對言官任職資格提出了專業技能之外的更多要求,首先是任職回避。
沈德符《萬歷野獲編》記載:“父兄現任在京三品大臣,其子弟為科道言事官者,俱改任別衙門,照例循資外補。”其次對言官出身有資格限制。明代規定,不能選用胥吏出身者為言官,如果曾犯“奸貪罪名”,也失去獲選資格。總之,言官的選任在官員選任體系中屬于最為嚴格的范圍。
在選任程序上,一般有薦舉和考選兩種途徑,在洪武之后,科舉漸成定式,通過科舉的考選成為主流,但是,通過科舉之后的任命程序,言官比起其他普通官員要嚴格復雜很多,先要進行察訪,調查輿論民情,然后,“或策以時務,或試以章疏,議論正人”,最后擬出名單,供皇帝批準。
言官對皇帝也不放過
對言官體系的任職資格、選任均如此嚴格,使得明代的吏治在經歷了洪武的嚴刑峻法之后走向常規,并取得了較好的效果。總體而言,因為能出現像海瑞這樣抬棺死諫的言官,有這樣一個群體的存在,使得明代吏治的清明程度比其他王朝要好。要做到這一點,除了對言官自身要求嚴格之外,對言官也要進行有效保護,不因言獲罪是重要的原則。
明代在制度上繼承了宋代不殺讀書人的傳統,言官在社會上有很高聲譽和公信力,盡管明代有言官因言得禍的時候,比如王陽明就是因為上疏申救言官而遭貶謫,但總體上,言官能夠有人身安全的保障。
由于明王朝非常強調從道德情操角度來培養士風,士氣高揚,言官盡職盡責,哪怕是對皇帝也不放過。萬歷時期言官雒于仁批評萬歷皇帝“皇上之恙,病在酒色財氣也”。
言官群體對皇帝不當行為的勸諫成為明王朝一道有趣的風景線,比如荒嬉無道的明武宗總是想著出巡,言官們堵住宮門,哪怕挨板子也在所不惜。更有甚者,言官以挨板子為盡職盡責、替天行道的標志,并不以為恥,反以為榮,以至于萬歷頭疼不已,說這些言官是以“賣直”求榮,下令裁抑言官,使得很多崗位出現空缺,同時萬歷的朝政也就更加腐敗,終于導致明王朝亡國。
言官對閣臣的監督也非常有效,比如嚴嵩當政時期,有十余位言官前赴后繼地彈劾嚴嵩,即便遭到嚴嵩假借皇權對言官進行廷杖、除名、貶謫、下詔獄等打擊報復也在所不辭,終于使嚴嵩、嚴世藩父子伏法。言官對地方政治的監督也頗為有效,當明王朝的朝政荒怠的時候,地方運轉基本正常,言官可謂功不可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