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代宋朝宮城最小 站酒樓頂層可俯瞰皇宮
南宋紹興二十九年(1159),顯仁皇太后韋氏,附葬于永祐陵攢宮。高宗詔令拆遷攢宮禁地范圍內的“士庶墳冢屋宇”,并出資購買禁地內的“士庶田產山林地段”。這次拆遷,宋政府是有補償的:“先估實直,倍數支還取人戶收領。”并強調人吏不得騷擾拆遷戶。這次拆遷沒有留下具體的補償標準記錄,但申明了參照市價、加倍支付。
史書對上一年即紹興二十八年(1158)的一次拆遷,則記錄了詳細的拆遷補償標準。這年六月,由于杭州“皇城東南一帶,未有外城”,宋高宗命令“臨安府計度工料,候農隙日修筑”。高宗說,這個工程需要多少錢,臨安府請先做個預算出來,報給尚書省,從皇室的內藏錢中撥款;盡量不要拆遷“民間屋宇”,如有拆遷,務必“措置優(yōu)恤”。
負責拆遷補償的官員叫張偁,負責筑城工程的官員叫楊存中。七月份,楊存中向皇帝呈交了一個報告,大意是說:根據筑城圖紙,臣等做了實地勘察、測量,劃定了建設路線,現在要修筑城墻的地方,十之八九是官府的“營寨教場”,只有少數“居民零碎小屋”需要拆遷。等筑城完工后,“即修蓋屋宇,依舊給還民戶居住”。高宗同意了這個筑城方案。
張偁也向皇帝報告了拆遷補償措施:“所有合拆移之家”,如果是業(yè)主,則在附近官地中撥給一塊同等面積的宅基地;如果是租戶,則由政府蓋造公寓,“仍依原間數撥賃”;城墻內外,只要是“不礙道路”的屋宇,則“依舊存留”。此外,政府對所有的拆遷戶,都補償“拆移搬家錢”,業(yè)主每一間房補貼10貫錢;租戶則減半,每間房5貫錢,另外5貫錢給業(yè)主。對于這個拆遷補償的方案,高宗皇帝也批準了,并且“出榜曉諭,候見實數支給”,以此來防止經手的官吏私下克扣補償款。
杭州(時稱臨安)在南宋成為行都,房地產市場非常火熱,繁華地段的房價更是高得令人咋舌。不過這一次拆遷的民房,也是在城墻附近,造價肯定遠低于市中心。10貫錢剛好可以在兩浙地區(qū)建造一間民房,如紹興二十八年(1158),平江府建造瓦屋營房,“每間支錢一十貫文”。
但是大家請注意,宋政府補償的10貫錢,是搬家錢,而非全部的拆遷賠償款,政府還在“側近修江司、紅亭子等處”劃撥出“空閑官地四十余丈”,分給拆遷戶,等筑城工程完工后,“即修蓋屋宇,依舊給還民戶居住”。
租戶呢?政府也有安排:“賃房廊舍,候將來蓋造,仍依原間數撥賃。”這么算下來,這次拆遷的補償確實“措置優(yōu)恤”。
另外值得指出的是,租戶也可以獲得一半“拆移搬家錢”,表明當時政府對租戶權益的重視。
宋代由于商品經濟、市場交易的發(fā)達,私人物權已經發(fā)展出多個可相分離的層次,比如一個房屋的物權,可分為所有權、占有權、用益權、典權等等。租戶能夠獲得搬家錢補償,并且政府還承諾要蓋公租房租賃給他們居住,說明獨立的用益物權是得到政府承認的。
每個拆遷戶補償10貫的“拆移搬家錢”,是宋高宗時的補償標準。到了宋孝宗時,宋政府的拆遷補償標準又有所提高。
淳熙元年(1174)十二月,因為朝廷要修建皇后的家廟,需要拆遷“韓彥直房廊”,即韓彥直建來放租的公寓,政府計劃給每家租戶補償30貫搬家錢。這套公寓應該位于繁華地段,所以補償費比較高。
但這個補償標準還是遭到了反對。有臣僚說,有些租戶,自己在原租地上添造了房子,如果只補償30貫,“似覺太輕”,請委派臨安府官員“再行審核,稍與添給”。最后宋政府提高了補償標準:添造樓房的人家,增加搬家錢7000文;添造平房的人家,增加搬家錢5000文。從宋代的拆遷補償來看,宋人的私有物權是得到政府的尊重的。
更難能可貴的是發(fā)生在北宋雍熙三年(986)的一樁事:
宋太宗“欲廣宮城”,想擴建皇宮,已經叫人繪制了圖紙,需要拆遷多戶人家。朝廷派人到居民那里做拆遷動員,但“居民多不欲徙”,不想搬家。宋太宗只好作罷,放棄擴建宮城。所以在歷代正統(tǒng)王朝中,宋朝的宮城(包括汴京的宮城與臨安的宮城)是最為狹小的,站在汴京的大酒樓頂層,竟然可以俯瞰皇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