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春之后不得刑殺 古代秋后問斬究竟有何奧秘?
漢代法津規定,刑殺只能在秋冬進行,立春之后不得刑殺。唐、宋律規定:從立春到秋分,除犯惡逆以上及部曲、奴婢殺主之外,其他罪均不得春決死刑。清代規定,經朝審應處決的犯人,也需在秋季處決。
西漢時期行刑的時間在農歷九、十、十一、十二月,到了唐代,死刑執行的時間定在十、十一和十二月。唐代這一規定一直為后世采用,直到清末。因為古代的死刑一般都在秋季,所以古書上和歷史劇中都經常有“秋后問斬”這樣的話。
《魏其武安侯列傳》是司馬遷《史記》中的名篇,作品敘述了魏其侯竇嬰和武安侯田蚡(fen)之間的矛盾斗爭,既曲折地反映了漢武帝(前140~前86)與其祖母竇太后、其母王太后之間的斗爭,也深刻地反映了重黃老刑名的西漢初期,向罷黜百家、獨尊儒術的西漢中期過渡的復雜激烈的斗爭。
雖然同是外戚貴族,但是竇嬰憑借赫赫戰功獲得了爵位,田蚡以裙帶關系平步青云,竇嬰為人正直、忠于漢室、不貪錢財;田襪則善于權術、專橫跋扈、貪婪驕奢。結果因漢武帝依違其間,不主公道,竇嬰遭田蚡陷害。
終于在元光五年(前130年)十二月(農歷)的最后一天被田蚡殺頭示眾干渭城,田蚡之所以急殺竇嬰,是因為按當時制度,春季不宜用刑,甚至可能遇赦,這就是古代的“秋冬行刑”的制度。
我國歷史上,有關“秋冬行刑”的記載,最早見于《左傳·襄公二十六年》。而關于刑殺與時令的論述最早見于《禮記·月令》“仲春之月……毋肆掠,止獄訟”。
古時候,由于科學文化的落后,人們不能正確解釋自然界和人類社會的某些現象,認為在人類和自然界萬事萬物之外存在著一個能支配萬物的造世主。災害、瘟疫、祥瑞、豐年都是上天賜予的,因而人們的一切行為都必須符合天意。
設官、立制不僅要與天意相和諧,刑殺、赦免也不能與天意相違背。春夏是萬物滋育生長的季節,秋冬是肅殺蟄藏的季節,古人認為,這是宇宙的秩序和法則,人間的司法也應當適應天意,順乎四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