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個公司都有考核期,至于考核的內容,每個都公司不一樣,所以不想被淘汰,那一定要認真做好事情,符合公司的工作,才能得到領導的贊賞,通過這個考核期。那如果面試的時候沒有說到考核一項的內容,進入公司之后,沒完成這項任務而被辭退,你會怎么做?

六安一名女子進入一家傳媒公司,工作了三個星期,被通知第二天辦理離職手續,后面趕往公司去詢問,才知道工作時候沒有發公司相關的朋友圈,而被公司辭退。
這名女子說:“后面我去公司詢問,老板跟我說沒有發公司相關的朋友圈,然后我問他就這個理由?老板說這個理由就夠了!我覺得非常不可理喻,這個朋友圈是一個私人的東西,當時入職的時候都沒有說強制要求發朋友圈,因為我知道自己朋友圈的氛圍,不能發公司的東西,我覺得不可理喻。”

該公司則回應稱,辭退是因她試用期間考核不合格,而發朋友圈也屬于考核項目這一點,之前已經告訴過該女子了。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17條規定:“勞動合同應當具備以下條款:(一)用人單位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二)勞動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證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證件號碼;(三)勞動合同期限;(四)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九)法律、法規規定應當納入勞動合同的其他事項。”
該法第35條進一步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變更勞動合同約定的內容。變更勞動合同,應當采用書面形式。變更后的勞動合同文本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各執一份。”
也就是說,如果在勞動合同中明確規定,要求在工作中通過朋友圈在發布關于公司的相關信息,雙方沒有意見并簽訂協議,那么這種行為就是合法合規的。
但是如果在勞動合同中沒有簽署相關規定,那么用人單位強制員工在朋友圈發布單位信息,增加勞動者的工作內容,屬于擅自變更勞動合同,屬違法行為。

網友看了,很多覺得不合理,評論都炸鍋了,我們一起來看看。
網友1:朋友圈是自己個人的領地,如果要發,只能申請個公司號來,工作上用,不然誰喜歡把公司的東西在朋友圈亂發引人反感?
網友2:之前一家公司的時候也不喜歡公司的這種運行模式,沒有太多認同感,發公司的朋友圈是因為身邊的同事都發了,迫于壓力不得不發,而且發了也只對公司的同事可見,這種感覺很不好。后來主動離職了。到了現在的公司后,很喜歡現在公司的氣氛,會主動發一些關于公司的朋友圈,是真心覺得很好的東西希望分享給更多的人。

網友3:現在企業面臨的競爭普遍越來越激烈,所以公司要求員工發朋友圈,其實也是一種公司品牌傳播的需要,每一個員工在公司工作,我覺得就應該有這個責任,但發朋友圈這件事情,我覺得可以倡議,但不是義務,更不能強制。企業可以在這個時候總結經驗教訓,以后再招人的時候事先跟別人說清楚。
網友4:很多都支持朋友圈不替公司宣傳,我想作為老板心里都是五味雜陳。其實老板給的比你們看到的多。作為公司負責人,希望能找到的是愿意站在老板角度,把公司一起做好的員工。我相信員工忠誠有能力,哪怕是吸收入股也都是可以考慮。
網友5:很多也是沒辦法,現在錢難掙,很多銷售行業,特別是家具家電賣場基本都要求發朋友圈,節假日就別提了。幾乎天天都是這活動那活動。競爭激烈,銷售業績壓力大,你不發,自己的準顧客更難找。
你覺得發公司相關的朋友圈合理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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