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000年前中國有房產稅 名將岳飛曾是“納稅大戶”
少有人知的是,對房屋征稅,我國自古有之。從周朝起,就有“廛(chán)布”的記載,到民國時期正式出現“房產稅”的概念,房產稅歷經3000多年的變遷。
房產稅的雛形產生于周朝
并非獨立稅種
古籍《禮記·王制》中記載:“廛市物邸舍,稅其舍而不稅物”。
這里所說的“廛布”即為最初的房產稅的雛形。“廛”指古代城市平民的房地,“廛布”則是西周時期對商人儲存貨物的店鋪所收的費,屬于市稅中的一個名目,并非真正意義上的房產稅。
到了西漢時期,漢武帝為了征收軍費和賑災,決定向全國有產者征收資產稅(房產稅是資產稅的一種),稱為“算緡”。
根據“算緡令”,凡屬工商業主、高利貸者、囤積商等,無論有無“市籍”,都要據實向政府呈報財產數字,包括房產,并規定凡二緡(一緡為一千錢)抽取一算,即兩百文。一般小手工業者,每四緡抽取一算。
東晉時期,我國歷史上最早的契稅產生。房地產稅被包含在契稅中,并未與交易稅分離。
唐代“間架稅”
名副其實的房產稅
公元779年,37歲的李適繼位,是為唐德宗。唐建中四年(公元783年),國家大量用兵,按照舊制,諸道軍隊出征,皇帝應優恤士卒,賜予酒肉,士卒本道口糧仍發給其家屬,計月費錢130余萬緡。
由于國庫一時難以供給,德宗宣布征收兩個新的稅種,分別是“稅間架”和“除陌錢”。
所謂“稅間架”,實際上就是房產稅。
征收方法是:以每屋兩架為間,再按房屋的優劣分為3等。上等房屋每年每間征稅2000錢,中等1000錢,下等500錢。
稅務官員拿著紙筆算盤挨家挨戶實地勘算,若有瞞報者,每隱瞞一間杖打60,舉報者賞錢50緡。
“除陌錢”則相當于交易稅,每緡征稅50錢;若是以物易物,亦當折合時價,按照相同稅率征收;隱瞞100錢的,杖打60、罰錢200。
這一苛重而欠公平的稅,自然引起老百姓的強烈抵觸,“間架稅”執行不到一年的時間就被唐德宗取消了。
北宋房產稅按月征收
名將岳飛是納稅大戶
北宋時期也開征過房產稅,當時這種稅以城鎮及城郊居民為納稅人,納稅范圍內的住所房屋為納稅對象,當時算是典型的房產稅。該稅按月征收,已經與流通環節的契稅嚴格區分開來,成為一種房地產保有環節的稅種。
據說,岳飛冤死風波亭以后二十年,朝廷派人到江西九江調查岳飛家產,拿到一份財產清單。清單上說,岳飛在九江的時候陸續買下田地一千九百八十五畝,以及房屋“四百九十八間”,可想而知,岳飛在當時是一位當之無愧的納稅大戶。
宋朝對于納稅期限的規定很是人性,如果有人沒能如期納稅,朝廷允許其在一定時間內向官府稅務機關自首,重新申報納稅,補納稅款,這樣可以免予處罰。資料記載,宋高宗時就有這樣的法令,重新申報的期限為法令頒發之日起的一百天。
元代和明代都繼承了宋代的契稅制度,并有所改革。明朝洪武十九年(1386年),朝廷為加強稅收管理,下令在府級地方設立稅課司,在縣級地方設立稅課局及河泊所,專管賦稅。后來,地方府縣級官府中也有了稅課司、河泊所等專門的稅收機構。
清末與民國時期的“房捐”
一套房也得繳稅
魯迅曾很是羨慕陶淵明“采菊東籬下,悠然見南山”日子,他寫道:“沒有南山,我們還可以悠然見洋房,或悠然見煙囪的。然而要租一所院子里有點竹籬、可以種菊的房子,租錢就每月總得一百兩,水電在外;巡捕捐按房租百分之十四,每月十四兩。單是這兩項,每月就是一百十四兩。每兩作一元四角算,等于一百五十九元六。”
魯迅說的“巡捕捐”,其實就是現代中國準備正式開征的房產稅。該稅在民國前期的上海租界叫“巡捕捐”,到了民國中后期,統一改名為“房捐”,別稱“警捐”。
“房捐”的稅率,在民國前期各地差異很大,北京、太原、西安等內陸城市是按房屋間數征收,上海、廣州、青島、廈門等沿海城市是按理論房租的百分比征收。
到了民國后期,全國各地都按照理論房租的某個比例征收“房捐”,征收數額相當于房租的2%到16%不等。
民國“房捐”的“打擊面”很寬,無論名下多套房還是一套房,都得按時繳稅(一般每三個月就得去警察局繳一次)。只有極少數的貧困家庭,或者房屋特別簡陋,“可酌量減半征收”,“如果真是特別貧苦的人,只有兩三間房子自住,可以各人打稟帖到政府,經政府查明無力納捐者,給予核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