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代的少數民族們的政權的職官制是怎樣的?
唐代是我國多民族國家發(fā)展的重要時期。在青藏高原地區(qū),若干原始部落進入了奴隸社會,形成了一個統(tǒng)一的吐蕃族,與漢族結成了親密的關系。在云南地區(qū),南紹統(tǒng)一了當地各族,加速了奴隸制向封建制轉化的過程。北部地區(qū)的突厥族逐漸由奴隸制向封建制發(fā)展,西域各族經過長期發(fā)展,社會經濟文化已接近中原地區(qū)的先進水平。東北地區(qū)在靺鞨、契丹等族的開發(fā)下,社會生產也有顯著進步。居住在臺灣地區(qū)的少數民族,更進一步密切了與中原地區(qū)的聯(lián)系。這些少數民族都在邊疆地區(qū)建立過地方政權,在歷史上產生過巨大的影響。這些政權的職官大體分為兩種情況,一種是前述過的羈糜府州制,但實際上還有另外的一套制度,如突厥、回紇和前期的渤海等;另一種是王國制,如吐蕃、南紹和后期的渤海國等。不管在哪一種情形下,中原王朝與周邊少數民族之間的政治聯(lián)系與經濟文化交流都是十分密切的,各族人民共同創(chuàng)造著祖國的燦爛文明。以下就現(xiàn)存有限的史料,分別介紹周邊少數民族的地方官制。
一、突厥與回紇
突厥汗國是六世紀中葉至八世紀中葉我國北部和西北部一個強大的少數民族政權。《新唐書·突厥上》說:突厥阿史那氏,蓋古匈奴北部也。居金山之陽,臣于蠕蠕,種裔繁衍。至吐門,遂強大,更號可汗,猶單于也,妻曰可敦,……其別部典兵者曰設,子弟曰特勒。“設”統(tǒng)兵鎮(zhèn)守一方,權力甚大。《通典·突厥上》記載,有個名叫阿史那思摩的人,本來是突厥頡利族人,但可汗(突厥稱其君主曰可汗)一直認為他“貌類胡,不類突厥”,不喜歡他,所以他雖然貴為特勒,但始終不能典兵為“設”。《新唐書·突厥上》又載,突厥汗國的官稱還有“大臣曰葉護、曰屈律啜、曰阿波、曰俟利發(fā)、曰吐屯、曰俟斤、曰閻洪達、曰頡利發(fā)、曰達干,凡二十八等。皆其世官而無員限。衛(wèi)士曰附離。”
東突厥亡后,唐政府從東起幽州,西至靈州(寧夏靈武縣西南),設置了順、祐、長、化四個都督府,以安置內附的十多萬突厥人民;又把頡利可汗統(tǒng)轄的今內蒙古地區(qū),東面置定襄都督府,西面置云中都督府,下面設六個州,任用原來的突厥酋長為刺史,來管理當地的突厥部落。當時突厥人遷居長安的有近萬家,突厥貴族被任命為將軍、中郎將等五品以上官吏的達百余人。《唐會要·突厥》載,唐太宗曾賜西突厥十姓部落十箭,每部一箭。十姓部落又分為左右?guī)渲凶髱逍辗Q為五咄咄,每部各置大啜領之;右?guī)逍仗栁邋笫М叄坎扛髦么筚菇镆灶I之。由此可見,“啜”與“俟斤”乃是突厥某部官長的名號。“吐屯”是突厥派駐被征地區(qū)的監(jiān)領官,“頡利發(fā)”這一名號有時用來授予被征服王國的君主。《舊唐書·突厥傳下》載,西突厥統(tǒng)葉護可汗時,“對西域諸國王悉授頡利發(fā),并遣吐屯一人監(jiān)統(tǒng)之,督其征賦”①。
回紇即今維吾爾族人的祖先。在漢文史籍中,它又被稱為袁紇、韋紇、回鶻、畏兀兒等。這些異稱其實都是“維吾爾”一詞的不同音譯。回紇的國家制度,兼采突厥和唐制。可汗的子弟稱特勒,別部領兵者稱“設”,大臣有葉護、俟利發(fā)、達干、吐屯等,這是突厥的制度;另外《新唐書·回鶻傳》說,還有“外宰相六,內宰相三,又有都督、將軍、司馬之號”,這些官稱都是唐的制度。回紇在唐太宗時為瀚海都督府,那時,回紇的首領吐迷度雖然是唐朝的懷化大將軍兼瀚海都督,但在其部族內則自稱可汗。回紇可汗在“九姓鐵勒”等部皆置都督,以管理各部事務。在其他部則派監(jiān)使,以督責貢賦,監(jiān)察政事,這個“監(jiān)使”實際上也就相當于突厥在西域各國所置的吐屯。安史之亂以后,回紇成為北方繼突厥而后起的一個大汗國,東北的奚、契丹等皆為其所役屬。
吐蕃是藏族的祖先。在西藏高原,很早就有人類居住。戰(zhàn)國以后,在民族斗爭中失敗的羌族部落,如越巂羌、發(fā)羌、唐旄、迷唐等部,都逐漸遷移到西藏地區(qū)。他們和當地人民相融合,繁衍發(fā)展,形成了吐蕃族。建立吐蕃王朝的是活動在雅隆河谷(西藏窮結縣)的牦牛部,統(tǒng)一牦牛部各部落的叫棄聶棄贊普。“贊普”是雄健丈夫的意思,以后成了吐蕃君長的專稱。贊普妻稱為末蒙。從七世紀松贊干布建立統(tǒng)一政權算起,到九世紀后半葉分裂衰亡為止,這個王國大約存在二百余年。吐蕃的王族稱為“論”(有大論、小論),宦族稱為“尚”。論和尚構成了統(tǒng)治階級的核心。大論、小論即大相、副相。此外還有內大相(也稱為論莽熱)、內副相、小相各一人。又有整事大相、副整事、小整事,皆任國事。由這些官員所組成的中央機構,《新唐書·吐蕃上》說它“總號曰尚論掣逋突瞿”。吐蕃原來信奉缽教,后來又從唐朝輸入佛教,缽教巫師和佛教上層僧侶也是統(tǒng)治階級的重要組成部分。
吐蕃的官制除本族特有的外,也兼采唐制。據漢籍文獻記載,吐蕃官名有宰相、中書令、都元帥、尚書令等。這些官,可能是根據唐代官名而意譯的,其實際不一定如唐代那樣有細致的分工。從棄聶棄開始,吐蕃確定了酋長世襲制度,《冊府元龜》卷961《外臣部·土風》說:“其設官,父死子繼,絕嗣則近親襲焉”。吐蕃在地方上實行軍政合一的制度,把全境劃分成四個軍事行政區(qū),即拉如、葉如、伍如、云如,各區(qū)的領兵軍官兼任地方行政長官。每區(qū)又分上下兩部,其下有若干千夫長以統(tǒng)部民。從《舊唐書·吐蕃傳下》的記載中,可知吐蕃的地方官也兼采唐制,設節(jié)度使、觀察使等職,節(jié)度使之下設州,州置守將,如維州守將悉怛謀。軍事?lián)c設討擊使,如別將尚恐熱為落門川討擊使。
隋唐時期,在今云南地區(qū)錯雜散居著許多部落,名號繁多,難以勝計。就種族來說,主要有白蠻和烏蠻。從七世紀初葉到中葉,烏蠻部落不斷向洱海地區(qū)遷移,它們征服了當地的白蠻,建立了六個詔。烏蠻稱王為詔,六詔就是六個王國。南詔王姓蒙,始祖叫蒙舍龍。公元653年,舍龍子龍獨邏開始建詔,并依附于唐朝。到南詔王皮邏閣時,漸次消滅了其他各詔,建立了統(tǒng)一的南詔國,定都太和城(大理市南)。自唐玄宗開元二十六年(公元738年),冊封皮邏閣為云南王起,到唐昭宗天復二年(公元902年)鄭氏建立大長和國止,南詔在西南地區(qū)立國160余年。
南詔王是一國的最高統(tǒng)治者。其下設有清平官6人以襄理政務,相當于宰相。大將軍12人,參議決定軍政大事。清平官中有1人為內算官,兩人為副,代理南詔王判押處置文書。《舊唐書·南詔蠻傳》載,異牟尋時,以鄭回為清平官,“事皆咨之,秉政用事。余清平官5人,事回卑謹。或有過,回輒撻之”。此外,還有外算官2人,由清平官或大將軍兼領,負責處理“六曹”事務。“六曹”是兵曹、戶曹、客曹、法曹、士曹、倉曹,主管境內實際政務。九世紀以后,“六曹”擴大為“九爽”,“九爽”的職掌,據《新唐書·南詔傳上》記載是:幕爽主兵,琮爽主戶籍,慈爽主禮儀,罰爽主刑法,勸爽主官民,厥爽主工作,萬爽主財用,引爽主客,禾爽主商賈。所謂“爽”,就是唐朝中央行政機構“省”的譯音。九爽增加了掌管禮儀、官府手工業(yè)、貿易等部門。南詔奴隸主政權將所占土地,劃分為許多區(qū)。每區(qū)有的廣達30里,由城、鎮(zhèn)地方軍將派遣官吏管理。官吏下有“監(jiān)守”人,負責“催促”強迫佃人生產。
南詔的地方組織多仿唐朝,其機構為軍政合一,分設二都督府、六節(jié)度使、十崄(相當于唐朝的州)。對平民實行軍事編制,《新唐書·南詔上》說:“百家有總佐一,千家有治人官一,萬家有都督一”。所有壯丁都是戰(zhàn)士,有馬的則為騎兵。作戰(zhàn)時南詔王派高級官吏監(jiān)視,身體前部受傷的才許休息,背部受傷后退就要處死。軍隊出戰(zhàn)時奴隸主政權不付給養(yǎng),全靠掠奪為軍事費用。南詔這種地方軍事組織,對內用于管理,鎮(zhèn)壓奴隸,對外為奴隸主掠奪財物和奴隸服務,是南詔奴隸制政權的重要工具。南詔政權建立后,基本上和唐朝保持友好關系。南詔十三代王中,有十個王接受過唐朝的委任和冊封,有的還與唐王朝建立了“兄弟若舅甥”的親密關系。